1.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,同时符合购进船舶在“ 中国洋浦港”登记且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船舶,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。
2.全岛封关运作之前,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从事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企业(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),进口用于交通运输、旅游业的船舶、航空器、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3.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,并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,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,自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装箱货物,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;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、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、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、离境地点要求的,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,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。